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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光财产保障大理中心支公司总司理被熏陶并处罚金5万元
发布日期:2024-06-03 18:46    点击次数:131

(原标题:阳光财产保障大理中心支公司总司理被熏陶并处罚金5万元)

2024年6月2日,国度金融监督不竭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大金罚决字〔2024〕12号),赵清(时任阳光财产保障大理中心支公司总司理,简称:阳光财产保障),他在“编制非常财务贵府套取用度”及“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障条件”这两项事项上负有株连。

依据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》第八十六条、第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百七十一条,国度金融监督不竭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对赵清(时任阳光财产保障大理中心支公司总司理)作出熏陶并处罚金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作出处罚决定的日历为2024年5月17日。

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》第八十六条:保障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监督不竭机构的规定,投资平台报送相干答复、报表、文献和贵府。保障公司的偿付能力答复、财务司帐答复、精算答复、合规答复偏激他相干答复、报表、文献和贵府必须照实记录保障业务事项,不得有非常记录、误导性敷陈和要害遗漏。

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》第一百三十五条:国务院保障监督不竭机构依照法律、行政律例制定并发布相干保障业监督不竭的章程。

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:违抗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径之一的,由保障监督不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过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:(一)未按照规定报送简略支撑答复、报表、文献、贵府的,简略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干信息、贵府的;(二)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障条件、保障费率备案的;(三)未按照规定袒露信息的。

本文源自:金融界

作家:天眼君